天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明函
近日有媒體朋友報導本公司於民國114年04月29日發布之聲明,為避免社會大眾對於本公司有所誤解,為此本公司澄清如下:
一、此前本公司所提告訂單之消費者,皆屬使用破解等非正當之方式所成立之訂單,本公司為昭公信,乃採取透過公正第三方之司法程序以釐清本件爭議,詎料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本公司思慮不周深感抱歉。
二、本公司所提告之訴訟類型為「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之訴,亦即若法院認為本公司主張為有理由,則表示本公司與消費者間之訂單並未合法成立,本公司無權向消費者索取價金,消費者亦無權向本公司要求給付筆電。至於訴訟聲明所載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此乃民事訴訟程序中必須記載之聲明事項,本公司最初提起訴訟之目的為取消訂單,並未有帶有任何要求消費者賠錢之意思,故縱假設法院判決認為本公司主張為有理由,本公司保證絕不會要求消費者賠償任何一毛錢。因此網友所質疑「買家要賠錢、買家要付訴訟費」,應屬嚴重之誤解!
三、又網路上所流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3號裁定,其裁定主文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亦即本公司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繳納民事訴訟所需之法院裁判費,「而非」消費者應繳納裁判費。因此網友質疑消費者要賠償新台幣117,392元云云,此乃對於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之誤解。也希望消費者不要再盲從不懂法律鄉民見解,隨之起舞。
四、民國114年05月06日經本公司向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葉家豪主任詳細說明後,葉家豪主任認為倘本公司所述為真,既然契約無效或不成立,就無向消費者提起確認契約不存在訴訟之必要,故本公司同意依照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導,撤回上開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之訴訟。本公司在此由衷感謝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不但關心本次事件的來龍去脈,更積極給予諸多協助。
五、此外,本公司基於相關事證,已對「教導他人成立違法訂單之消費者」提起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刑事告訴。至於其他已成立違法訂單之消費者,雖應負擔相同之刑事責任,但本公司願遵循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之建議,不再節外生枝,更不會再提起刑事告訴。
六、本公司於撤回訴訟後,對於民國114年04月29日允諾之超商禮券(價值新台幣200元),將會如期提供,且絕不會主動向消費者索取任何的賠償。對於來信撤銷訂單之消費者,本公司將多贈送精美小禮物1份,以示本公司對於消費者之重視。七、經此事件,本公司已收到來自各方的指教,本公司都將虛心接受並深刻檢討改進,再次感謝大眾的支持。天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