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末日,修法後真的能嚇阻?

今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案,增列打擊黃牛條款,明定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轉售,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十倍到五十倍罰鍰,即便沒有成交也會開罰。

罰款金額確實能抵擋一些黃牛,但又延伸出加價去賣其他國家的問題,而使用G7人刷票則要面臨3年徒刑,這確實可以嚇阻工程師,但我也認為主辦單位也有很大的責任,利益跟公平確實不好拿捏,但如果主辦、政府、售票單位不一起拿出對策共同維持公平的交易市場,那黃牛問題永遠解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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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可以了解一下四方立場(黃牛、主辦、政府、售票),我還是覺得黃牛該*,不管加價合不合理,握著不是自己要用的票,拿來販售就是想賺錢哪是什麼供需,不就跟壟斷一樣意思。

各位覺得到底是黃牛惡劣,還是主辦擺爛,或是政府不重視,又或者售票方程式不夠好呢?

如果修法改成買賣雙方都要一起受罰,這樣是不是更能嚇阻黃牛,讓大家都不敢買黃牛,黃牛因此賣不出去而退出,還給大眾公平的購票環境?

也謝謝屠牛小分隊的努力,積極維持台灣公平的購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