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指出,兩車經比對雖有諸多相似處, 男騎乘之機車擋泥板完整無缺,車頭也未貼有橫條反光貼紙,左側車身也無反光長線條,更無明顯殘膠, 與犯嫌機車樣貌不同。警方未查獲犯嫌的深色褲子和鞋子。扣案手套經過鑑定,也找不到被害人的DNA。 地院也發現,員警搜索時多次表示,若不認罪就將黃男和其家人帶回,且一定會羈押。警詢過程中,也可看出黃男對犯案過程交代不清,大多是看著員警或螢幕回答,員警還特意提醒他「剛剛講的要記得」。因此法院認為,員警誘導黃男作出自白,不能作為證據。 不過檢方上訴指出,監視器畫面顯示,黃男返家停車時,刻意將車牌朝牆壁方向,隨後環顧四周,從機車左側撕下一條狀物,還拿膠帶與剪刀變造車頭樣貌。 檢察官勘驗機車時,也在置物櫃內發現被扯斷的平安符,與犯嫌機車右手把懸掛的紅色物體不謀而合。 然而高等法院指出,縱使在本案發生後,黃男有不合理舉動,仍不能以此反推他就是犯罪行為人。且單憑監視器畫面,看不出懸掛物是否為平安符,況且也沒有案發當天,黃男騎車出門的畫面,無法確認當天機車是否有懸掛平安符。 https://www.instagram.com/p/DHvnDu4xm4I/?igsh=enUzcG85YnJwcj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