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059554 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1.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