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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1.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