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九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小燈泡事件,雖然不清楚後續兇嫌有無被判死刑 新聞連結 如果一個精神病患路上隨機殺害兒童,稱自己有病,而獲得減刑 像這樣的人如果不處罰他,放任他於社會上造成人民的恐慌與不安又該如何解決呢?